加班管理体制及合理控制加班费用(一)
2008-07-02 15:46:00.0

企业用工管理系列之四----

加班管理体制及合理控制加班费用(一)

 

   在现代的企业管理中,员工在正常的工作时间之外进行加班已经是一个很普遍的问题,近年来,劳资双方由于加班加点产生的加班费争议已占据了劳动争议案件中很大的比例。加班问题也变成了劳资双方比较敏感的一个问题,作为用工管理方的企业,必须建立一套合法的加班管理制度,以防范用工中可能出现的问题,最大的降低企业的用工法律风险。本文作者将根据以往处理此类案件的中总结的经验,从企业用工管理的角度对加班的相关法律问题作以归纳:

 

一.加班加点的法律规定:

 

根据我国现行立法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19953月修订的《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三条规定:“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从19975月起,在工作时间的计算上,一律以每周工作40小时间为基础。我国有关的劳动法律、法规对用人单位延长工作时间主要作出如下限制:(1)人员范围限制。我国有关法禁止安排未成年人、怀孕女工和哺乳未满12个月婴儿的女职工在正常工作日以外加班、加点。(2)加班加点工资发放的限制。严格制止企业滥发加班加点工资。在法定节假日中加班,要求安排补休的原则上不发加班工资,在法定节假日加班,确实不能安排补休的可以发加班工资,但也有必要的条件限制。(3)因生产经营需要而延长工时的特殊限制。用人单位延长工时应以生产经营需要为条件,并且应当事先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征得其同意,并且用人单位延长工时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每月加班总时数不得超过36小时。(4)因法定特殊情形和紧急任务需要延长工时的限制,主要指以下行为:①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其它原因,使人民生命健康和国家资金遭受威胁,需要及时处理的;②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民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③必须利用法定节假日或公休日进行设备检修保养的;④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为完成国家紧急任务或完成上级安排的其它紧急任务,以及商业、供销企业在旺季完成收购、运输、加工农副产品紧急任务的等等。

 

一.     实践中,用工单位制定加班加点制度时要掌握以下几点:

1.      用人单位要严格按照法律的上述规定的条件限制加班加点,保障劳动者的休息休假权利;

2.      用工单位确因生产经营的需要加班加点的,应与工会或劳动者协商,一般劳动者都应同意企业的加班要求,除非劳动者能证明用工单位是存在违反法定的加班规定,用人单位对企业的加班问题是存在用工管理权,所以企业可以在制定规章制度时可以在加班管理中作出明确约定,如规定员工对企业合法的加班要求不服从者给予相应的处理。

3.      在法定的特殊情况下,企业决定加班加点不受一般加班加点要求的限制。

 

三.加班的界定和加班时间的计算

 

实践中劳资双方对加班问题争议主要存在以下几个焦点:

 

焦点一:员工超时工作就应该付加班费,那么到底是不是职工加了班,用人单位就一定要支付加班费呢?

 

根据法律规定协商是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必经程序。另外为了保护员工的休息权,劳动法中对用人单位延长工作时间的权利进行了限制和规范。因此,界定加班的第一关键点是:加班必须是用人单位安排的;二是按用工单位的有关管理程序进行了协商或审批。

对于目前劳资双方一直争论的员工自愿加班是否支付加班工资问题,就容易解决了,即:员工自愿加班应视为员工对自己休息权的主动放弃,而不是被动剥夺,用人可不支付加班工资,但如果是用人单位故意将大量的工作任务在一定时间强加给员工,迫使员工不得不作加班,在这种情况下如何认定是否是员工自愿加班的呢?这种情况如果按照员工正常的工作时间及效率无法完成该工作,超出工作时间进行加班的行为则有可追索加班费的可能。(未完)

 

作者:宋立颖律师  对劳动用工领域有深入的研究及实践经验,精通于企业用工管理及各项规章制度的制定及修改,代理各类劳动用工领域的劳动争议及纠纷。

 


文章评论
[以下网友留言只代表其个人观点,不代表中华网的观点或立场]
发表评论
昵 称:
主 页:
内 容:
表 情:

 
 
china.com/js/showmessage.js">
加班管理体制及合理控制加班费用(一)
2008-07-02 15:46:00.0

企业用工管理系列之四----

加班管理体制及合理控制加班费用(一)

 

   在现代的企业管理中,员工在正常的工作时间之外进行加班已经是一个很普遍的问题,近年来,劳资双方由于加班加点产生的加班费争议已占据了劳动争议案件中很大的比例。加班问题也变成了劳资双方比较敏感的一个问题,作为用工管理方的企业,必须建立一套合法的加班管理制度,以防范用工中可能出现的问题,最大的降低企业的用工法律风险。本文作者将根据以往处理此类案件的中总结的经验,从企业用工管理的角度对加班的相关法律问题作以归纳:

 

一.加班加点的法律规定:

 

根据我国现行立法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19953月修订的《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三条规定:“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从19975月起,在工作时间的计算上,一律以每周工作40小时间为基础。我国有关的劳动法律、法规对用人单位延长工作时间主要作出如下限制:(1)人员范围限制。我国有关法禁止安排未成年人、怀孕女工和哺乳未满12个月婴儿的女职工在正常工作日以外加班、加点。(2)加班加点工资发放的限制。严格制止企业滥发加班加点工资。在法定节假日中加班,要求安排补休的原则上不发加班工资,在法定节假日加班,确实不能安排补休的可以发加班工资,但也有必要的条件限制。(3)因生产经营需要而延长工时的特殊限制。用人单位延长工时应以生产经营需要为条件,并且应当事先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征得其同意,并且用人单位延长工时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每月加班总时数不得超过36小时。(4)因法定特殊情形和紧急任务需要延长工时的限制,主要指以下行为:①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其它原因,使人民生命健康和国家资金遭受威胁,需要及时处理的;②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民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③必须利用法定节假日或公休日进行设备检修保养的;④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为完成国家紧急任务或完成上级安排的其它紧急任务,以及商业、供销企业在旺季完成收购、运输、加工农副产品紧急任务的等等。

 

一.     实践中,用工单位制定加班加点制度时要掌握以下几点:

1.      用人单位要严格按照法律的上述规定的条件限制加班加点,保障劳动者的休息休假权利;

2.      用工单位确因生产经营的需要加班加点的,应与工会或劳动者协商,一般劳动者都应同意企业的加班要求,除非劳动者能证明用工单位是存在违反法定的加班规定,用人单位对企业的加班问题是存在用工管理权,所以企业可以在制定规章制度时可以在加班管理中作出明确约定,如规定员工对企业合法的加班要求不服从者给予相应的处理。

3.      在法定的特殊情况下,企业决定加班加点不受一般加班加点要求的限制。

 

三.加班的界定和加班时间的计算

 

实践中劳资双方对加班问题争议主要存在以下几个焦点:

 

焦点一:员工超时工作就应该付加班费,那么到底是不是职工加了班,用人单位就一定要支付加班费呢?

 

根据法律规定协商是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必经程序。另外为了保护员工的休息权,劳动法中对用人单位延长工作时间的权利进行了限制和规范。因此,界定加班的第一关键点是:加班必须是用人单位安排的;二是按用工单位的有关管理程序进行了协商或审批。

对于目前劳资双方一直争论的员工自愿加班是否支付加班工资问题,就容易解决了,即:员工自愿加班应视为员工对自己休息权的主动放弃,而不是被动剥夺,用人可不支付加班工资,但如果是用人单位故意将大量的工作任务在一定时间强加给员工,迫使员工不得不作加班,在这种情况下如何认定是否是员工自愿加班的呢?这种情况如果按照员工正常的工作时间及效率无法完成该工作,超出工作时间进行加班的行为则有可追索加班费的可能。(未完)

 

作者:宋立颖律师  对劳动用工领域有深入的研究及实践经验,精通于企业用工管理及各项规章制度的制定及修改,代理各类劳动用工领域的劳动争议及纠纷。

 


文章评论
[以下网友留言只代表其个人观点,不代表中华网的观点或立场]
发表评论
昵 称:
主 页:
内 容:
表 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