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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肝病原携带者--你不应该被拒绝
2008-06-30 15:40:00.0

乙肝病原携带者--你不应该被拒绝

 

据报道,近日北京市首例乙肝歧视胜诉案判决开始生效。该案的判决,可能会作为今后此类案件的判例;该案的判决也为在就业过程中遭受歧视的劳动者理性、依法维权提供了一个很好的范例。

案情简介:

高先生曾是上海一家公司的助理工程师。据高先生介绍,他之所以要跳槽,最初是比德创展公司先找到的他,希望他能到比德公司工作。此后,高先生完成了一份由比德创展公司经理发的一份测试卷,该经理在看过测试卷后称可以接收其任职。不久后,高先生按照公司的要求进行了体检,体检结果显示其为乙肝“小三阳”。

 

    当高先生拿着体检结果及相关材料到比德创展公司报到时,公司拒绝与其签订劳动合同。高先生认为,比德创展公司的行为违背了“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乙肝‘小三阳’为由拒绝录用”的原则,属于就业歧视,因此将其告到了北京市朝阳区法院。

 

    对此,比德创展公司始终辩称,高先生并不是因为乙肝体检结果被拒绝录用的,而是因为培训不合格,不符合上岗要求,以及其他综合因素。

 

    法院经审理认定,比德创展公司就是因为高先生体检结果为乙肝“小三阳”而拒绝录用。因此,法院还认为,高先生有理由对比德创展公司将录用自己形成合理信赖。在比德创展公司违反平等就业原则,拒绝录用高先生的情况下,其公司应该赔偿高先生自原单位离职至其再次就业前的信赖利益损失。此外,比德创展公司以体检结果作为拒绝录用高先生的理由,无疑会导致高先生遭受巨大的心理压力及承受精神痛苦,因此,法院一审认定比德创展公司确因乙肝歧视而拒绝录用高先生,依法判决其向高先生书面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17572.75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

 

宋立颖律师对此案点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三十条“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但是,经医鉴定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治愈前或者排除传染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劳动保障部和卫生部联合发出《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中规定“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乙肝扩散的工作外,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者携带乙肝表面抗原为理由拒绝招用或者辞退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用人单位的录用条件中如果有与此类规定相抵触,一般该条件将被认定为无效,除非该工作岗位是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规定在治愈前或者排除传染嫌疑前禁止从事的易使乙肝扩散的工作外。

 

律师提示:

对用人单位的提示:

一是用人单位应完备录用的前置程序,把好入职资料审核这道关。二是录用条件与国家的相关的法律规定相抵触,;三是应该让将录用的员工知道用人单位明确的录用条件。员工具有知情权,企业在与员工订立劳动合同前,应使员工对用人单位相关的管理制度、劳动条件等主要的关键信息予以充分的了解。所以,在录用制度中要规定告知条款,详细列明告知义务的具体执行人、告知的时间等等。其中,建议告知的时间放在签订劳动合同的同时,并且要有员工签字的知晓并表示遵守执行的说明书。从另一个角度而言,乙肝病毒不会通过呼吸道和消化道传染,一般接触也不会造成乙肝病毒的传播。在日常工作、活动中不会对周围人群构成威胁。用工单位从工作的角度而言也没有必要以劳动者携带乙肝表面抗原为由拒绝招用或者辞退。

 

对劳动者的提示:

如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被用人单位损害,作为劳动者一定维护自己的权益,并注意保留相关证据,因为法律保护那些传染病病原携带者的平等就业权,一个传染病病原携带者这不是他本人过错,这已经是一个社会性的问题,我们要正视这个问题,给劳动者一个平等的就业机会,努力构建一个和谐的用工体系。

 

 


文章评论
[以下网友留言只代表其个人观点,不代表中华网的观点或立场]
2008-07-01 13:49:28.0
乙肝患者全球中国最多,我国100年前就令政府头疼的问题,一直在努力,希望能研制杀死
乙肝病毒,但目前技术还不成熟,但也别太担心了,国家也有很多的政策,医保方面拉米药
物可以报销,现在也有很人在呼吁关爱乙肝患者!可以去网上多和战友们多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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