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节费、加班费,法律为谁设线了?
2008-06-24 11:00:56.0
 过节费、加班费,法律为谁设线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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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回放:王先生是某公司的员工,该公司经常在节日期间要求员工加班,每次该单位的员工都会得到公司的过节费,但对于员工加班却未向员工支付加班工资,王先生因不能忍受该公司节日期间经常加班,向该公司提出了辞职申请,并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该公司支付其加班期间的加班费,在仲裁委员会开庭时该公司称不同意支付王先生加班工资,因为公司已经给加班员工过节费用了,仲裁委员会经审理,裁决支持了王先生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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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分析:许多用人单位在节日期间,都会发给员工现金、购物券等过节费,从企业这些举措来看,利于企业长远发展并能构建和谐劳资关系。但是的确有的用人单位混淆了过节费与加班费的关系,就像上述案例。这些单位的做法当然是错误的。过节费属员工福利的一种,我国法律企业是否发放过节费没有作过强制性的规定,用人单位发放过节费无须劳动者提供额外工作。而加班费则完全不同,它是对劳动者休息休假损失的补偿,属于法定工资报酬范围内的一种,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企业必须履行的、具有强制性的法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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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提醒:用工单位为员工支付加班工资这是一道高压线,任何用工单位都不能跨越该线,企业平时给员工的福利再多也不能充当加班工资,建议用人单位不要犯这样的错误,以免“赔了夫人又折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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