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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这样对劳动者调岗降薪违法
2008-06-24 10:54:27.0
企业这样对劳动者调岗降薪违法
北京市某公司是科技企业,自成立以来一直处于盈利状态。2003年3月,于某经招聘成为该公司职工,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明确约定于某的工作岗位为销售部门经理。2006年7月,该公司变更了高层管理人员,并对公司的中级管理人员进行了全面的调整。2006年11月20日,该公司在公司管理层会议上宣布于某从销售部门调整到人事部并降低了其薪金。对此于某表示公司未经协商不能随意调整其工作岗位,并表示不能接受,但该公司认为,依据该公司的规章制度规定,部门经理级职员由总(副总)经理任免。因此公司总经理有权对于某的职位进行调整,不需要协商一致。此后双方虽经多次协商但未能取得一致。
于某认为不能接受公司的按排,原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因此委托北京市安博律师事务所宋立颖律师帮助维护其合法权益,并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要求公司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本案经劳动仲裁委员会审理裁决:于某与某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且内容不违反劳动法的规定,该劳动合同合法有效,当事人应严格履行。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公司变更于某工作岗位的行为属于用人单位单方提出变更劳动合同的情景,按照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事先与于某协商一致,而不能单方强迫于某变更岗位。裁决该公司赔偿于某的经济补偿金。
宋律师评析: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工作内容和劳动报酬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因此,从劳动法律角度来讲,调岗降薪属于对劳动合同的变更。而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变更劳动合同是需要经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一致才能进行的。因此,原则上调岗降薪是需要得到员工同意的,如果员工不认可,就不能按已降的低工资执行。
企业的用人自主权和工资分配权是法律赋予企业的权利,但是这种权利不是不受任何限制的。当企业的用人自主权和工资分配权主要体现在招用劳动者之前,企业可以自行设置岗位和组织架构,同时还可以自行设定各岗位的工资待遇(但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如果企业招用了劳动者后,就不能再以企业用人自主权和工资分配权,擅自调整劳动者的岗位和工资待遇。因为双方此时已建立了劳动关系。双方在建立劳动关系前是完全平等的关系,但是一旦建立劳动关系,劳动者要受到企业的管理和支配,双方的关系变成了不完全的平等。因此,双方在建立劳动关系时所约定的事项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执行。劳动法也明确规定“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所以,企业不得擅自调整岗位和降低工资。
当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相关规定以及其他相关劳动法律规定,公司在以下几种情况下可以单方变更员工的劳动合同:第一,员工不胜任岗位的,公司有权单方调岗;第二,员工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原工作的,公司有权单方调岗;第三,女职工怀孕,不能胜任原岗位的体力要求的,公司有权单方调岗,但是这种情况下,公司不能降低该女职工的基本工资。
律师提示:
对劳动者的特别提示:
对劳动者而言,应注意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应当将协商一致的相关内容写入到劳动合同中,应当注意关于工作岗位的约定,如果用人单位未经劳动者同意的工作变更属于用人单位单方的行为,不产生法律效力,劳动者可以依法拒绝。
对企业的特别提示:
对用人单位而言,应注意以下问题:许多用人单位都会认为用人单位有权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随时变更职工的岗位,职工必须服从,这实际上是一种错误的认识,根据《劳动法》有关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用人单位如果变更了员工的工作岗位等要注意调岗的充分合理性,同时收集必要的证据,否则很可能存在法律上的风险。
北京市某公司是科技企业,自成立以来一直处于盈利状态。2003年3月,于某经招聘成为该公司职工,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明确约定于某的工作岗位为销售部门经理。2006年7月,该公司变更了高层管理人员,并对公司的中级管理人员进行了全面的调整。2006年11月20日,该公司在公司管理层会议上宣布于某从销售部门调整到人事部并降低了其薪金。对此于某表示公司未经协商不能随意调整其工作岗位,并表示不能接受,但该公司认为,依据该公司的规章制度规定,部门经理级职员由总(副总)经理任免。因此公司总经理有权对于某的职位进行调整,不需要协商一致。此后双方虽经多次协商但未能取得一致。
于某认为不能接受公司的按排,原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因此委托北京市安博律师事务所宋立颖律师帮助维护其合法权益,并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要求公司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本案经劳动仲裁委员会审理裁决:于某与某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且内容不违反劳动法的规定,该劳动合同合法有效,当事人应严格履行。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公司变更于某工作岗位的行为属于用人单位单方提出变更劳动合同的情景,按照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事先与于某协商一致,而不能单方强迫于某变更岗位。裁决该公司赔偿于某的经济补偿金。
宋律师评析: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工作内容和劳动报酬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因此,从劳动法律角度来讲,调岗降薪属于对劳动合同的变更。而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变更劳动合同是需要经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一致才能进行的。因此,原则上调岗降薪是需要得到员工同意的,如果员工不认可,就不能按已降的低工资执行。
企业的用人自主权和工资分配权是法律赋予企业的权利,但是这种权利不是不受任何限制的。当企业的用人自主权和工资分配权主要体现在招用劳动者之前,企业可以自行设置岗位和组织架构,同时还可以自行设定各岗位的工资待遇(但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如果企业招用了劳动者后,就不能再以企业用人自主权和工资分配权,擅自调整劳动者的岗位和工资待遇。因为双方此时已建立了劳动关系。双方在建立劳动关系前是完全平等的关系,但是一旦建立劳动关系,劳动者要受到企业的管理和支配,双方的关系变成了不完全的平等。因此,双方在建立劳动关系时所约定的事项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执行。劳动法也明确规定“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所以,企业不得擅自调整岗位和降低工资。
当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相关规定以及其他相关劳动法律规定,公司在以下几种情况下可以单方变更员工的劳动合同:第一,员工不胜任岗位的,公司有权单方调岗;第二,员工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原工作的,公司有权单方调岗;第三,女职工怀孕,不能胜任原岗位的体力要求的,公司有权单方调岗,但是这种情况下,公司不能降低该女职工的基本工资。
律师提示:
对劳动者的特别提示:
对劳动者而言,应注意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应当将协商一致的相关内容写入到劳动合同中,应当注意关于工作岗位的约定,如果用人单位未经劳动者同意的工作变更属于用人单位单方的行为,不产生法律效力,劳动者可以依法拒绝。
对企业的特别提示:
对用人单位而言,应注意以下问题:许多用人单位都会认为用人单位有权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随时变更职工的岗位,职工必须服从,这实际上是一种错误的认识,根据《劳动法》有关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用人单位如果变更了员工的工作岗位等要注意调岗的充分合理性,同时收集必要的证据,否则很可能存在法律上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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