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更新的文章列表
精彩推荐列表
公司能否解除孕期女职工的劳动合同?
2008-06-24 10:52:43.0
公司能否解除孕期女职工的劳动合同?
王小姐2006年1月某公司签订了3年期限的劳动合同。2007年4月,王小姐怀孕,5月的一天,王小姐由于工作失误给公司造成了3000元的经济损失,该公司以王小姐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为由,要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并其发出了书面通知。王小姐不服该公司决定,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以怀孕为由,要求该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后经仲裁委员会裁决,支持了该公司解除与王小姐劳动关系决定,驳回王小姐仲裁请求。
律师点评:本案在实际中比较有代表意义,许多人都有这样的误区,认为只要女职工怀孕用人单位就不能与该员工解除劳动合同。这是对相关法律规定了解不全面所致。一般来讲,用人单位不能单方与怀孕的女职工解除的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了在三种情况下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其中第二种情形为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42条第3项的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这是《劳动合同法》对女职工的特殊劳动保护。但是,《劳动合同法》同时规定,女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使是在怀孕期间,用人单位也可以与之解除劳动合同:(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所以结合上述的案例,只要用人单位能够证明王小姐给公司造成了3000元的经济损失的确是违反该单位规章制度,且该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符合法律规定,该公司是可以与王小姐解除劳动合同的。所以,劳动仲裁委员会的裁决是正确的。
王小姐2006年1月某公司签订了3年期限的劳动合同。2007年4月,王小姐怀孕,5月的一天,王小姐由于工作失误给公司造成了3000元的经济损失,该公司以王小姐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为由,要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并其发出了书面通知。王小姐不服该公司决定,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以怀孕为由,要求该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后经仲裁委员会裁决,支持了该公司解除与王小姐劳动关系决定,驳回王小姐仲裁请求。
律师点评:本案在实际中比较有代表意义,许多人都有这样的误区,认为只要女职工怀孕用人单位就不能与该员工解除劳动合同。这是对相关法律规定了解不全面所致。一般来讲,用人单位不能单方与怀孕的女职工解除的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了在三种情况下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其中第二种情形为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42条第3项的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这是《劳动合同法》对女职工的特殊劳动保护。但是,《劳动合同法》同时规定,女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使是在怀孕期间,用人单位也可以与之解除劳动合同:(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所以结合上述的案例,只要用人单位能够证明王小姐给公司造成了3000元的经济损失的确是违反该单位规章制度,且该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符合法律规定,该公司是可以与王小姐解除劳动合同的。所以,劳动仲裁委员会的裁决是正确的。
文章评论
[以下网友留言只代表其个人观点,不代表中华网的观点或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