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实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企业经营管理人员 ( 包括党委书记、工会主席等党群专职人员 ) 应在聘任 ( 委任 ) 部门签订劳动合同。实行公司制的经理和有关经营管理人员,应依据《公司法》的规定与董事会签订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