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患病及法定医疗期的规定
医疗期 定义?
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在劳动合同期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依法享有停止工作治疗休息的时间。按照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医疗期的规定》规定,医疗期根据职工本人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给予 3 至 24 个月的医疗期。具体标准为:
(1) 实际工作年限 10 年以下,在本单位工作年限 5 年以下的为 3 个月; 5 年以上的为 6 个月。
(2) 实际工作年限 10 年以上,本单位工作年限 5 年以下的为 6 个月; 5 年以上 10 年以下的为 9 个月; 10 年以上 15 年以下的为 12 个月; 15 年以上 20 年以下的为 18 个月; 20 年以上的为 24 个月。
职工享有医疗期的时间如何计算 ?
按照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患病医疗期的规定》规定,医疗期在一个周期内累计计算。具体为:
医疗期 3 个月的按 6 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6 个月的按 12 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9 个月的按 15 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12 个月的按 18 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18 个月的按 24 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24 个月的按 30 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可否享有医疗期 ?
按照《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与职工在劳动合同中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因此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应当享有医疗期。按照有关医疗期的规定,试用期内的职工可以享有 3 个月的医疗期。
患重病的职工医疗期可否延长 ?
依据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 ( 劳部发〔 19941479 号〕和劳动部《关于贯彻 (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 ) 的通知》 ( 劳部发〔 19951236 号〕,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的年限和本企业工作年限长短,享受 3 — 24 个月的医疗期。对于某些患特殊疾病 ( 如癌症、精神病、瘫痪 等 ) 的职工,在 24 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当地劳动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医疗期延长重要任务有三个,第一是病况必须是特殊疾病;第二是须经批准;第三是适当给予延长。
医疗期满的职工被解除劳动合同后享有哪些待遇 ?
按照国家关于医疗期的有关规定,职工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能从事原工作的,可以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被鉴定为 1 - 4 级的,应当退出工作岗位,办理因病或非因工负伤退休退职手续,并与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享受相应的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 5 - 10 级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