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追索加班工资的时效
我国原《劳动法》规定了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出书面申请。由于劳动法规定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的期限是60天,所以实践中有的人认为劳动报酬只能保护60天,到约定发薪日单位未发工资的,劳动者就应当在次日起60天内主张,否则就不能得到法律保护。
而将于5月1日生效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对劳动者追讨劳动报酬的时效问题做出了细化和明确的规定:(一)用人单位明示拒绝支付劳动报酬,或承诺另行支付劳动报酬的期限已届满,或劳动者追索劳动报酬被拒绝的,一般可以视为争议已发生,劳动者应在劳动法规定的60天期限内申请劳动仲裁。(二)如果用人单位未明示拒绝支付劳动报酬,或承认欠付劳动报酬,但未明确偿付日期的,争议发生时间可从劳动者追索之日起算。
所以在实践中如果用人单位未明示拒绝支付劳动报酬,或承认欠付劳动报酬,但未明确偿付时间的,争议发生时间可从劳动者追索之日起算。这是因为用人单位未按时发薪的,大多会作何时发放的承诺。这种情况下,劳动者有正当、合理的期待,不应该认为争议已经发生。由于单位处于优势地位,劳动者为保往工作,往往在单位欠薪时忍气吞声,故对争议的发生,可以从宽理解。
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2年以上备查,故劳动者在劳动报酬发生争议之日起60日内申请劳动仲裁的,其实体追索劳动报酬的时效以2年为限。追索2年以上的劳动报酬,则以用人单位没有异议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