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不能以劳务派遣方式规避责任
所谓劳务派遣,指的是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后,将劳动者派遣到用人单位工作的一种“特殊用工形式”。《劳动合同法》第58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动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劳动报酬。第92条也规定: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以每人一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62条明确规定,用工单位在使用劳务派遣员工时应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的福利待遇;进行培训;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使用劳动者必须签订劳动合同,否则要支付两倍工资。而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就得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这样,便又增加了单位的用工成本。于是,一些用人单位想到了一个“变通方法”:让劳动者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合同,再由劳务派遣公司派到单位工作,这些单位以为这样做,既可明确与劳动者间的用人关系,又避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律师提醒,上述企业的做法不可取,如果员工有实际证据证明与实际用工单位存在用工关系,用人单位仍然要承担法律责任。并且从2008年5月1日生效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劳务派遣企业和用工单位将为共同当事人,即双方相互承担连带责任。“实际上,即使改成劳务派遣,也并不能减少企业的相应义务。而在产生劳动纠纷时,用工单位也不能把责任都推给劳务派遣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