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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限制的法律规定
2008-03-24 14:44:09.0
竞业限制的法律规定
作为劳动法专业的律师,在办理诸多的劳动争议案件中,我发现关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因为竞业限制引起的争议的案件越来越多。其中个案之间有一定差异,但我认为如果对竞业限制相关的法律规定有全面理解,许多争议是可以避免的。所以我想结合自己所办理的案件将有关竞业限制相关法律规定及有关案例作以总结,以供参考。
竞业限制的定义:
是指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掌握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劳动者,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到与原用人单位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的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经营同类产品或业务。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竞业限制是企业的权力。我国目前竞业限制分为两种:
一是法定竞业禁止,是当事人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的竞业禁止义务,主要针对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的竞业限制义务,主要是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经理等,在任职期间不得任职、兼职、自营或为他人经营竞争企业或竞争性业务。另一为约定竞业禁止,为当事人基于合同的约定,可以是民事合同或劳动合同,而产生的竞业禁止义务。
竞业限制的相关法律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事项。
对负有保秘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合伙企业法》第30条、第71条:“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合伙人违反本法第30条规定,从事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或者与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商业银行法》第52条:“商业银行的工作人员,不得在其他经济组织兼职”。
《保险法》第129条:“个人保险代理人在代为办理人寿保险业务时,不得同时接受两个以上保险人的委托”。
原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5号]中规定,竞业限制的期限不超过3年,用人单位应当给予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员工以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
约定竞业限制的条件:
约定竞业限制的前提条件是必须有可保护的商业秘密,如没有商业秘密需要保护,竞业限制的条款就没有设立的依据。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本条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有三:第一,商业秘密的前提是不为公众所知悉,该信息是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第二,该商业秘密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第三,权利人对该信息采取了保密措施。
竞业限制的义务主体:
竞业限制的义务主体必须是商业秘密的知悉者,即实际接触、了解或掌握企业商业的相关人员和企业高级管理人员,而不能不加区别的是企业的所有员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4条第一款规定,竞业限制的义务主体只能是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广义的高管还包括董事、监事。这些人员是负责公司日常业务执行并行使经营管理方面职权的高级职员,对公司负有忠实、谨慎、勤勉等义务。我国《公司法》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竞业禁止义务作了规定,也就是说,对在职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来讲,竞业禁止义务是法定的。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同时注意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兼职。实践中,商业秘密保护主要针对公司的高层管理人员、技术研发人员、高级营销人员、财务管理、秘书人员等。
竞业限制期限:
《劳动合同法》第24条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劳动合同法将以前规定的3年改为2年。对超过二年的约定,可以视为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竞业限制的范围:
竞业限制的范围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关于企业竞争性行业或竞争性的业务范围;二是企业的业务区域范围。这两方面的范围应当是明确的、有限制的,不能超出合理范围任意扩大。《劳动合同法》第24条1款规定: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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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宋立颖劳动法专业律师 多年劳动法领域执业经历 在处理劳动争议、劳动合同纠纷、劳动仲裁、工伤赔偿等领域积累了丰富经验。免费咨询电话:1326400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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