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业限制协议中经济补偿金及违约金的约定与履行
作为劳动法专业的律师,在办理诸多的劳动争议案件中,我发现关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因为竞业限制引起的争议的案件越来越多。其中个案之间有一定差异,但我认为如果对竞业限制相关的法律规定有全面理解,许多争议是可以避免的。所以我想结合自己所办理的案件将有关竞业限制相关法律规定及有关案例作以总结,以供参考。
竞业限制协议对经济补偿金的约定:
1.关于竞业限制的法律规定
竞业限制协议是用人单位保护商业秘密的重要手段,竞业限制实际上是通过对劳动
者自由择业权的限制,来调整对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利益模式,显然已损害了劳动者正常情况下的利益获取.同时因劳动者未进行竞争性行为,企业有获取更大商业利益的可能性。所以从公平和对等的角度出发,用人单位应当给劳动者合理经济补偿,以适当弥补劳动者的损失。
《劳动合同法》第23条2款的规定,对负有保秘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协议中不仅要约定补偿,而且还应明确补偿的数额或计算方式、支付方式等。
2.关于竞业限制协议中没有相应的经济补偿金条款,该协议的效力问题。
如果简单根据有无约定经济补偿金来认定竞业限制条款的效力,有失偏颇。如企业的商业秘密以申请专利或者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悉,竞业限制条款中约定的经济补偿金是否还需支付?如支付,则违背公平原则;如不支付,企业违约。实践中各地的规定也不尽相同。有的地方规章明确规定,如企业不支付经济补偿金,竞业限制协议将自行终止。而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颁发的《关于实施[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二)第4条第2款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竞业限制协议中对经济补偿金的标准、形式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劳动者或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双方当事人因此发生争议的,如果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继续履行竞业限制协议的,应当按劳动争议处理机构确认的标准及约定的竞业限制期限一次性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果用人单位放弃对剩余期限竞业限制要求的,应当按劳动争议处理机构确认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已实际履行部分的经济补偿金。”
3.于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标准、支付方式、停止支付的情形等方面的问题。
由于各地的工资水平和消费指数不具有可比性,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标准无法统一规定,一般应根据本省级行政区域内的社会平均工资水平,同时考虑员工的实际年工资收入,确定一个最低下限及合理的区间,保证员工的利益不受损害。具体双方在签订协议时协商。竞业限制协议对经济补偿金的标准、支付形式等未作约定,劳动者已经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双方当事人由此发生争议的,可按劳动争议处理程序解决。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继续履行竞业限制协议的,应当按劳动争议处理机构确认的标准及双方约定的竞业限制期限一次性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者应当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用人单位放弃对剩余期限竞业限制要求的,应当按劳动争议处理机构确认的标准支付已经履行部分的经济补偿金。
竞业限制协议中违约金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23条第2款的规定:“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除此之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所以,企业和劳动者一旦构成竞业限制违约,都将产生否定性的法律后果,但是承担的方式是有区别的。竞业限制协议可以约定劳动者在违约时承担违约金或赔偿损失等。但即使法律对违约金的约定作了严格的限制,也并不是说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就没有任何风险,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的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说明,在劳动合同存续期间,如果劳动者违反规定擅自解除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了损失,也是要承担赔偿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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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宋立颖劳动法专业律师 多年劳动法领域执业经历 在处理劳动争议、劳动合同纠纷、劳动仲裁、工伤赔偿等领域积累了丰富经验。免费咨询电话:13264000824